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25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专业的通知
    2025-05-06 11:47     (查看:)

    各校外教学点、2025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湖南医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湖医校发〔2023〕5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2025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专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专业的对象

    我校2025级在学信网已完成学籍注册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二、提交材料时间

    2025年5月6日—6月6日。

    三、转专业的要求

    《办法》中对转专业做出了如下规定:

    (一)学生应按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习,无特殊原因不得转专业。如确有特殊原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1.所学专业与本人之前取得学历或执业证书专业不一致,申请改为相同专业的。

    2.拟转为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全日制中专学历。

    3.拟转为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4.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5.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应与所学医学类专业保持相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入学时间超过一学年的。

    2.前置学历非临床医学类专业转临床医学类专业的。

    3.前置学历非护理学类专业转护理学类专业的。

    4.已申请办理过转专业的学生。

    5.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6.按学校管理规定应予以退学的学生。

    7.不同教育类型和形式之间。

    8.其它受限制转专业的。

    四、转专业需提交资料

    1.拟转为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学生,须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网上查询结果,或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复印件和学历电子备案表;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全日制中专学历(复印件和学历电子备案表)。

    2.拟转为护理学专业的学生,须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网上查询结果。

    3.拟转为医学门类其他专业或转为其他门类专业的学生,须提供前置学历(全日制)复印件、学历电子备案表及工作证明原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转专业注意事项

    1.医学类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应与所学专业保持相同。

    2.转专业应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3.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填写《湖南医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表》(附件1),需手写并签字、加盖手印,并提交转专业证明材料及学生本人的承诺书;由学生所属教学点进行审核(校本部管理的学生材料邮寄给校本部肖老师),符合条件的由教学点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公章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严禁教学点代填,如因代填导致的纠纷,后果由教学点自行负责。学生必须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如提供虚假材料,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4.学生转专业只能申请一次。

    材料邮寄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南路492号湖南医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老办公楼317室

    联系电话:0745-2381545

    联系人:肖老师  邮箱:441815218@qq.com

    湖南医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考生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录取层次


    录取专业


    学号


    拟转专业代码


    拟转专业


    前置学历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转专业原因

    学生签字盖手印:

    年 月 日

    贴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贴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校外教学点意见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学籍管理员意见

    学籍管理员:

                    年 月 日

    学历继续教育中心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管

    院领导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院长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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